工人带五大连池矿泉水攀脚手架摔伤
发布时间:2012/07/03 10:21:09
工人刘某携带4瓶五大连池矿泉水攀爬脚手架,结果不慎跌下致双脚骨折。记者昨天获悉,延庆法院一审判决刘某自担三成责任,判决其雇主等人赔偿他5.5万余元损失。
2010年6月,延庆县一家金属加工厂承包了一项钢天棚工程,后将其中部分工程分包给了本厂职工赵某和陈某。赵某和陈某随后找到熟悉彩钢板安装工作的刘某帮忙施工,日工资120元。同年7月12日,刘某携带4瓶五大连池矿泉水攀爬约8米高的组合式脚手架,在爬到4米多高时突然坠落到地上。
经医院诊断,刘某为双脚足跟闭合性骨折,金属加工厂先期支付了医疗费7万余元。刘某出院后,因残疾赔偿金等问题与雇主没有达成一致意见,故将金属加工厂、赵某和陈某诉至法院,索赔共计15万余元。
法院认为,刘某携带4瓶五大连池矿泉水攀爬8米高的脚手架,有悖于高空作业的常识性操作规范,对自身损伤存在一定的过错。法院据此一审作出上述判决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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